1.对于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教师应现进行检修,排除故障。如不能维修,可填写“仪器设备检修单”送实验中心维修室进行维修;如实验中心维修室不能维修,可送校维修室或校外维修。
2.送修仪器应由经办人填写“仪器设备检修委托单”,如送外单位检修,应持有校仪器设备维修室的修理计划申请单,才办理填表、送修手续。
3.送修仪器应自备技术说明书和主要附配件,对于修理用的稀、缺或贵重器材原则上应由委托单位设法提供。
4.送修仪器—律按规定标准收检修费。
5.仪器修复后应由检修人填写“检修记录”,“器材使用卡”及“检修委托单”上的有关内容。
6.从委托单位取回仪器时,应通电开机验收,应在“检修记录本”和“检修委托单”上填写验收日期和验收姓名。
7.仪器修复取回后,一如再出现原来故障,应在取回后三天内返修。
8. 送修仪器原则上按送修日期先后及轻、重、缓、急情况安排。
《仪器设备检修制度》2021-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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