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5   动态浏览次数:1161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切实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院、分院(处、馆、办、所中心以下统称分院)、室(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科室、工厂,以下统称为室)三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分院、室都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在没有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前,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档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仪器设备分档

1.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包括购入、自制、捐赠和调拨等)。固定资产均需入院计划财务处固定资产帐、设备主管部门仪器设备总帐,使用部门分户明细帐。

2.凡单价不满500元且在200元以上,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入帐。单位不满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入帐管理。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按固定资产入帐,把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4.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由部门入帐。

5.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5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均定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6.单价在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六条仪器设备按院、分院、室三级管理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对全院仪器设备实行院、分院、室三级管理。

1.院级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设备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对全院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剂。

2.分院级应有一位副院长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分院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具体工作。

3.室级由室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领用、调度、安装、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建立、掌管固定资产帐卡、低值易耗品帐,在用工具帐、材料帐以及本室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4.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妥善保存各种凭证。做好每年一次仪器设备清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5.每年应统计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包括格每套设备的平均使用时数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增添

第七条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的需要和学院可供利用的经费,确定年度经费指标。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增添,必须本着实际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1.教学部门根据学院核定的年度经费,学科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本部门内各室经费使用额度,提出年度申请计划(包括进口仪器设备定购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2.行政、后勤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购置费用解决的可能性提出年度申请计划。

3.凡已经批准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在科研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由课题组提出仪器设备请购计划。课题负责人可以确定购置单价(包括附属设备或附件)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4.年度申请计划经分院、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设备主管部门据以执行。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仪器设备请购,按上述制度在主管院长批准后列入基建计划。

5.严格控制计划外仪器设备的购置。个别急需的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采购。

用事业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用其它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专控商品须报市社控办批准。

审批程序:科室—分院—设备主管部门(经费主管部门)—主管院长

第九条全院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必须办理申购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购置。未经审批的,任何部门及个人一律不得擅自采购。否则,设备主管部门有权拒绝验收,院计划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报帐。二级核算单位财务部门不准自行报销。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计划执行,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个别急需的专用设备,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使用部门负责购置。

1.仪器设备到院后,除特殊情况外,设备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在一周内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作好记录,并办理领取手续。

2.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人员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妥善解决。要做好调换、退货、赔偿等工作。

3.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后,使用部门自购的仪器设备,验收参照第九条,凭验收单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领用,建帐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1.有价转入或无偿赠送调拨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验收、领用、建帐手续。

2.学院自制的仪器设备,由各生产部门、设备主管部门一起验收,确认合格,办理领用、建帐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本章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院师生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及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资、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对电梯、锅炉及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定期检验,务必安全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由使用部门及时进行修复。使用部门无修理力量,可报设备主管部门,安排本院有关部门修理,本院不能修理时及时转送外单位修理。因仪器设备情况较复杂,仪器设备修理参照“本院仪器设备修理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各分院、处室、中心的仪器设备应充分发挥使用,提高利用率,除供本部门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互通有无、互相协作。

为了提高使用率,可以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院外单位化验、校验、试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教师和学生在院外进行生产实习或科技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出校门的仪器设备,由申请人通过保管员填写“仪器设备携出校外申请单”,经实验室负责人、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向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携出手续。贵重仪器设备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拆、卸、改装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部门提出改装具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用经费预算等,经分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改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改装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完成改装后,使用单位要组织技术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必需办理审批手续。单价800元以下的由分院审批,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第十九条院内各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经室负责人同意,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经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实验设备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出借,实验仪器设备和电化教学设备,任何人一律不得挪做私用。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由借用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办理,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设备主管部门洽借,经征得所在分院同意,办理借用协议书,各分院、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的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3.出借仪器设备按每天原价的百分之一至五由学院收取使用费。与学院有协作关系的单位,使用费可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一条院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本分院范围的调动由分院决定。分院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向设备主管部门核定。以上调动均须向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以发挥其作用。各室填写多余物资清册,经分院级审查后报设备主管部门,按先分院内,后分院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调剂不出去的仪器设备,应有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立帐。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以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相同产品的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失去使用价值。

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根据情况每1-2年集中报废一次。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分院主管院长批准核实,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注销帐卡,进行实物处理。凡需要报上级部门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回收、保管(单独立帐)处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任意拆改或挪用报废仪器设备,也无权处理。

仪器设备报废所得的收益,接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夫等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报损要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填写技术鉴定表;发现丢失应立即向院保卫处报告,并写出丢失情况报告,送保卫处和设备主管部门备案。经半年仍未解决的,需填报丢失处理单,并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自制仪器设备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所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更新换代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二十六条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应在每年编制物资申请计划时,提出下年度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计划(包括经费预算、图纸资料、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完成日期等)报请审批。凡属单价或成批总值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分院审批,单价或成批总值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自制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鉴定验收。

1.完成后由申请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达到设计指标,制作合格,质量可靠提出竣工验收报告,送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登卡入帐验收手续。

2.自制设备的估价,工厂制作按成本入帐,实验室自制的按外购件及材料费入帐。

3.自制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4.具体办法请参照“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实验室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须经充分讨论研究,确属必须添置的,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经济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分院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精贵设备到院后,由使用单位合同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参加进行严格的验收,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时发现问题按本办法第十条迅速处理,引进设备不得超过索赔期。

第三十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如仪器设备调拨转户,随同转交。

第三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确定保管人,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并经常保持清洁,要做到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并记入档案,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可用状态。具体办法请参照“杭州电子工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可根据暂行办法的精神,联系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杭电科[1998]074号  二○○一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