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5   动态浏览次数:1462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院实验室隶属于学院,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任务与建设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及教学资料,稳定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和检定,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自制仪器设备按《杭州电子工业实验室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 制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及人员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技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报实验室主管部门经学院正式批准或认可。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置与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人员变动须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学院鼓励各部门自筹资金建设实验室。凡利用实验室进行****的都要将收入的30%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争取建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通过校际、企业的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三章    体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院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全院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集有关信息,完成各种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以院、分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各分院有一名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设实验室管理岗位,协助主管院长做好本部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每个实验项目应规范管理,做好记录。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学生人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内容,并作为实验室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程(独立设置的或课内实验)要有明确的考核办法,每个实验要有实验报告,实验数据记录,教师要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要有记录,责任事故应报院实验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安全守则,学生实验守则应成文在实验室内张贴公布。

第二十四条 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气与废水和乱扔废物,以防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岗责任制。各分院每学年对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院实验室主管部门对全院实验室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对实验室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文件、计划、实验考核办法、制度、记录等各种原始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评估标准,各分院定期对所属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效益、特色等各项指标进行自评,全院评估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章    人    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分院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分院聘任或任命,报院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院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