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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5   动态浏览次数:2403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一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合理建设。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科学管理和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实验室开放,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记录,积极制作实验教学电子课件,开展网上实验预习,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特别是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要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做好开放运行工作。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接纳各方面的实验任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安全和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和自制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三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绩效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确定的实验室5年建设规划,各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申请计划(含实验室改、扩建项目),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表》按类别上报教务处、科技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然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最后按规定由有关部门、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凡经审批立项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在一个月之内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任务书需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教务处(科技处或研究生部)签署意见,然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最后按规定由有关部门或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经学校批准后,即进入实施阶段。仪器设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实验室装修(包括桌椅购置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要求,并做装修预算,公共事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在实验室建设的全过程中,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好建设任务。不允许擅自更改实验室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运行半年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公共事务管理处、计财处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特别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鼓励与社会各界共同建设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中的3%为该项目的调研、论证、申报、建设工作量的费用支出,属财政专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这些费用在学校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通过整合,申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基地。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需要。

 

四  体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以学校、学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学院有一名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设一名主管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秘书。实验室根据其性质、服务范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学科实验室:以学科为重点,科研为主,兼顾研究生的培养和高年级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

2、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面向全校相关专业基础实验教学服务。

3、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为专业教学配套并兼顾科研及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报实验室主管部门经学校正式批准或认可。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技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按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的3%设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包括实验室开放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小型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下)、实验室建设管理调研与论证经费,实验室申报评审验收经费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实际,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并审查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审核实验室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3、检查督促各学院实验室建设完成情况和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实验室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对实验室绩效考评工作,提高实验室和设备利用率。

4、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其他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

5、汇集有关信息,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6、制定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人员的定岗定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做好安全保密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

2、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并做好实验记录,逐步开展实验室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提高实验室和设备利用率,并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要求,定期进行自评和考核。

3、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并记录,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做好实验室人文环境建设,每个实验室都要有实验室基本情况介绍和成果介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安全守则,学生实验守则等需在实验室内张贴公布。

5、对实验室的文件制度,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办法及记录等各种原始资料要妥善保存,做好实验室和设备档案工作及基本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6、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每个实验室、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都要设专人负责并实行坐(值)班制。各学院每学年对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等进行考核。

 

五人  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设专人管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各类等要有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要根据实验室学生实验人数,总实验学时数,实验室及实验课类型,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金额、类型,实验室面积等合理折算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量,使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教职员工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中心)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第二十校级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一般实验室主任由学院任命,报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条二十九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绩效考评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