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杭电实通﹝2019﹞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队伍建设,结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条件
(一)从事实验室工作三年以上。
(二)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所报考专业应与现从事岗位相符。
第三条 报考程序
(一)每年12月15日之前,实验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审批登记表》。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人事处讨论择优推荐,呈报主管校领导。
第四条 每年学校推荐攻读博士学位的实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5%。
第五条 其他规定参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1月21日